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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城区2008年普通中学招生计划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6-06 15:59:4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下达城区2008年普通中学招生计划的通知

 

市城区各区教体局、各招生学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对市教育局2008年绩效目标考核“完成城区初、高中剥离工作”的要求,按照衡教字[2006]41号文件所确定的“办学类别、办学规模”,结合各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现将2008年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见附表)随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城区小学、初中毕业生人数,考虑城市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等因素,下达城区普通初中招生计划12280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7300人。另特殊教育学校初中招生20人,高中招生20人。

2、招生计划是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指令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

3、城区各教体局和各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招生准备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个别确因就近招生学校招生条件的限制或布局调整需要,而不能就近入学的,招生学校要从教育发展大局出发,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到次近学校或寄宿制学校就读。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市中招办分配和改分的服务区内学生。服务区内学生未全部录取的学校不得接收跨服务区的学生。

4、普通初中招生基本原则是:公办学校不择校,民办学校不择优。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省、市示范性高中招收计外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计外生。

5、各招生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借招生之机向学生乱收费。招生录取时,任何学校、任何人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要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6、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本次下达的招生计划,不论公办、民办学校均为指令性计划。未经计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初中招生学校因服务区内的学生增减变动需调整招生计划的,必须在学校核证、市中招办改分工作结束5天内向市局计财科提出招生计划调整报告。高中招生计划一经下达,不再追加。各招生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遵循招生程序,各校在招生录取时,要持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查的预录学生花名册,到市教育局计财科加盖市教育局招生计划审核专用章。凭加盖招生计划审核专用章的学生花名册再到主管业务科室办理录取、注册,学生入学学籍手续。对所超招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一概由招生学校承担。

7、招生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计财科将就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凡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除通报批评外,属局直学校的,扣减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同时按每超招11000元的标准,市教育局计财科一次性核减三年下拨的教育经费,属区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学校的,将核减直至取消该校来年的招生计划。凡违反招生程序,扰乱招生秩序的违规违纪学校,按衡教字(200826号文件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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