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2007年衡阳市城区中学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衡阳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7-06-02 11:5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城区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0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02号)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各类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确保我市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现就2007年我市城区各类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招生工作

    今年,我市城区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的基本原则是: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各类学校招生均按招生学校的性质归口到市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管理。

    (一)普通初中招生

    普通初中招生基本原则是:公办学校不择校,民办学校不择优。

    1.公办学校初中招生。

    市教育局中招办划定服务区,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市中招办分配和改分的服务区学生,服务区内学生未全部录取的学校不得接收择校生。城区各教育局应在5月底前完成生源调查摸底和预分工作。小学毕业生基本信息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有关数据经区教育局审核,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后,5月31日上报市中招办。市中招办根据学生户口和家庭住址提出分配方案,招生学校核查有关材料,确定分配录取名单报市中招办审批。时间安排是:各中学于7月15日到市中招办领取预分学生信息数据,7月16—22日学校核查,7月25日将核查情况登记在预分册上,复印报市中招办。

    招生学校核查登记时,应坚持以学生的户籍和监护人的住址为依据(若学生户籍与监护人住址不符,以住址为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中学就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城区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服务区范围学校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入读。凡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民办初中学校按照“控制规模,免试入学,规范程序,促进均衡”的原则自主招生。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应以《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和面试。城区所有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方案在5月31日前报市中招办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应在公办学校初中招生开始之前完成。

    船山实验中学、成章实验中学实行定向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定向招生占70%~80%,定向招生计划依据小学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按四个城区和市直小学、民办小学5个部分,分配到城区各小学。定向招生计划要适当向相对薄弱小学倾斜。定向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由市中招办审核批准向社会公示。有择校意愿的学生在所在小学报名,每人限报其中1所学校。报名人数少于定向计划时,按实际人数录取,计划余额由市中招办调剂。报名人数多于定向计划时,城区各小学依据学生五、六年级学业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定向计划1:1向船山、成章推荐学生,其推荐办法,要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社会公示后实施。自主招生计划主要用于招收特长生和外地学生,其招生方案报市中招办核准,招生名单经中招办批准后录取。

    (二)普通高中招生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全面落实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衡教基〔2006〕02号)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仍继续实施。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以初中毕业考试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历史、地理、政治)学业成绩等第、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等第、综合素质评定等第、学科考查等第、体育测试等第以及享受政策优惠情况为录取依据。信息技术考试由市装备站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录取按学生志愿择优,各项目择优顺序为:①学业书面测试成绩等第;②信息技术成绩等第及政策优惠;③综合素质评定等第及体育成绩等第;④语文和数学、外语三科等第;⑤学科考查等第。

    4.报考高中(含职业中专)学校志愿的填报。志愿分为三类,一类为省示范高中,二类为普通高中,三类为职业中专,志愿填报采用填涂卡形式,填报时间统一规定为6月20日上午8∶00—8∶15,在考场集中填涂,志愿卡由监考员当堂分发、回收。志愿卡填涂要求:省示范高中填涂一所,普通高中填涂3所(含民办高中)。如填报了“服从分配”,除第一类学校外,市中招办可予调剂。

    5.根据《衡阳市城区初级中学三维发展评价方案》考核结果,将省示范性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公费招生计划50%)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按学生志愿在各项成绩均在C等以上(含C等)的学生中择优录取。C等以上成绩学生数不足的学校的指标余额由市中招办调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不规范、不及时的初中学校不予分配此项招生计划。

    6.市城区的完全高中可在本校初中学生中招录直升生,招生人数省示范高中不超过本校公费招生计划的8%,其他高中学校不超过公费招生计划5%。直升生招收采取学生自愿、学校综合评价择优、校内公示、市中招办审批的办法。直升生的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前进行,被录取的直升生不再参加初中毕业的学业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不规范、不及时的完全中学不予招收直升生。

    7.关注弱势群体子女入学问题。市教育局今年继续在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招收“宏志班”学生50名。招生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学业成绩等第、信息技术成绩等第、综合素质评定等第、学科考查等第、体育测试等第特别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宏志班招生指标由我局统一下达到各县(市)区,再由学校及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推荐,田家炳实验中学在推荐的基础上,通过答辩和操作演示形式的面试录取。宏志班学生就读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实行全免。

    8.一中、八中、铁一中三所省示范高中学校仍实行提前单独录取的办法,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在7月10日前完成。

    (三)普通中学特长生招生

    经市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外语特长生的学校招生工作仍然实行单独管理,招生学校必须在5月31日前上报招生方案。其中湖南师大艺术学院附中艺术特长生和市二中、市体校的体育特长生、市五中、六中的美术生由招生学校组织特长考核,在6月25日前按照市教育局要求限额提出预录名单(并附特长生项目和成绩)。凡上述学校选中的艺术、体育苗子要优先保证,其他学校不得录取;相互有争议的学生,以家长和学生的志愿为录取依据。市外国语学校的初中外语特长生可面向全市招生。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严格按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衡教字〔2007〕12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与操作。

    (五)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民管办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外地民办学校来衡招生和面向市外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服从市教育局民管办的管理和安排。凡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民管办统筹安排,有关县市区应按要求积极提供生源,不得设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得封锁。跨市招生的,必须经市教育局民管办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能招生。同样,外地民办学校未经我局民管办同意,不得在我市招生。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按学校性质和办学层次计入升学比。

    2.各类民办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时,都必须以招生计划归口学校的名义进行。各类招生简章在印制前必须经市教育局民管办审查同意并签章。凡是打虚假广告,进行欺骗性宣传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3.坐落在各县市的民办学校招生,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报考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设卡、截流,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政策。

    4.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招生程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增强政策法规意识、全局意识、纪律意识、服务意识,确保今年全市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1.要进一步强化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市中招办的统一部署进行。各学校必须坚持招生政策和招生工作原则,坚持按时间按要求报方案、报进度、报结果,坚持重点环节实行面向社会公示,严禁学校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2.要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所有学校均要严格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没有招生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准招生,否则按乱办班、乱收费查处。同时,禁止任何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对未经批准扩大招生计划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属局直学校按每超招1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核减三年下拨的教育经费,同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属民办学校的,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予以处罚。招生期间,市教育局计财科将严格审核各校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招生学校要持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查的预录学生花名册,到市教育局计财科加盖市教育局的招生计划审核专用章,凭加盖招生计划审核专用章的学生花名册再到主管业务科室办理录取、注册、学生入学手续。对所超招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招生学校承担。

    3.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各高中学校和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简章,由学校撰写报送市中招办审查确定,统一集结刊发广告,不准自行登载宣传广告。严禁招生学校拉扯虚假过街宣传横幅或直接到其他学校或班级进行招生宣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规范志愿填报行为。尊重学生的教育选择权,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行要求学生填报某一所学校的志愿。对学生报考省示范高中或市级示范学校不得封锁、限制、设卡。

    5.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初中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免试入学,严禁所有初中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和以招生为目的的竞赛活动。高中招生依据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所有学校新生到校后,禁止组织入学考试。

    6.规范招生录取行为。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市中招办分配的服务区内学生入学。高中招生录取由市中招办根据学生的书面考试成绩等第、综合素质评定等第、学科考查等第、体育测试等第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情况分校确定择优等第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高中学校自定与上述相抵触的招生录取方案或办法。未经市中招办批准,招生学校不得预录学生或承诺录取学生;严禁招生学校发放预录通知书,或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向学生收取预录费或预收学费。学校退档、学生改录必须经市中招办批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录取已被录入其他普通中学的学生,严禁普通中学录取已被职业中学录取的学生。

    7.各初级中学要进一步规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行为,按规范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及时上报规定格式的数据和材料。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要将综合素质评定等第作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得降低标准,录取综合素质未达标的学生。

    8.严禁买卖生源。招生学校不准请客送礼,发送红包礼物。输送生源的学校也不准索要好处费或介绍费,违者,从严从重处罚。

    9.规范异地招生行为。城区学校到县区招生必须经得市教育局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外地招生学校到我市组织招生,不得向外地招生学校提供生源名单。

    10.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招生档案和录取审批表同时具备,是办理新生学籍唯一依据,严禁无档案招生,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接收和录取学生,否则,市教育局不予承认学籍。

    11.严格执行招生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初中招生取消择校费,高中计外生按“三限”规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向学生收取预录费、验证费、调档费、编班费、入学考试费或硬性赞助费。

    12.严肃各项优惠政策。各学校必须认真执行《衡阳市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意见》中规定的7项优惠政策,除此外,任何学校不得公布或竞相承诺其他优惠项目和优惠办法。

    13.招生启动时间为五月一日以后,任何学校均不得提前。

    14.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考试招生执法监察职责,加强对考试招生全过程特别是重点岗位、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利益,确保政令畅通。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城区各类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根据市中招办的统一部署,按照招生政策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教育局决定成立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奉祥明同志任组长,周国强、邱兴国、万和森、彭天文、马俭平同志任副组长,王益前、陈善良、王远亮、董迅、谭祎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彭天文同志兼主任,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王益前负责普通高中、初中招生并协助负责全面协调工作,陈善良负责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招生,王远亮负责民办学校招生,谭祎负责招生计划的审核,董迅负责招生工作纪律监察。各区教育局和城区各中学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各类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参照以上原则和办法执行。

衡  阳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八中教务处招生办电话:0734-8461242

 


招生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